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后能有经济补偿金吗?


李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。因为性格内向,不喜欢和陌生人说话,也没有销售技巧,所以一直达不到公司规定的销售额度。公司确认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后,将他调到了比原岗位低、工作难度相对简单的岗位。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,公司发现李小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还是不能胜任。经理对他说:“你自己告诉我,你的新工作怎么样?”“哦.不好.还是不称职……”李小姐吱吱叫着,很不好意思地说。次日,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,决定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,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。 办完离职手续,李先生来到人事部,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没想到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的回复:“你不能胜任这份工作,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。你还不能胜任,公司已经尽力了。在我看来,本案解除劳动合同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同等待遇,都不应该享受经济补偿。因为这次解约完全是你的错,公司没有责任。”听了人事经理的话,李先生半信半疑地离开了公司。 那么,员工因不称职被解除劳动合同,是否应该享受经济补偿? 《劳动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:李先生不能胜任销售工作,仍不能胜任销售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在这种情况下,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,但应给予30日的书面通知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因为劳动部在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(劳部发[1994]481号)文件中明确规定: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工作时间每满1年,应当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最多不超过12个月。 管理者应当注意,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属于个人能力问题,主观过错,不同于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”(指严重违纪)。根本区别在于,严重违纪是劳动者的主观过错。因此,根据法律规定,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补偿,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,企业应当给予补偿。 综上,本案中李小姐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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